2024-12-11 11:41:29
理财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明确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的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免征增值税。”此外,合并前若存在多次转让行为,同样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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