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否则应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进一步细化了减免税的种类和程序。根据该办法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两类。报批类减免税指的是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而备案类减免税则包括那些取消审批手续或无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第五条强调,纳税人若想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必须提交相关资料并提出申请,经过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才能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将无法享受减免税。同样地,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时,应提请备案,并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将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范畴,因此,这类企业可以申请备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