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明确指示,企业通过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形资产而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承租人应支付租金的具体日期确认为收入的实际发生。特别是当租赁期限跨越多个会计年度,并且租金被预支付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所阐述的收入与费用匹配原则,出租方有权将这些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间内均匀分配到各个相关年度的收入中。

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详细定义了何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下的租金收入——这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而获取的收益。按照这一条款,租金收入的确认时点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承租人需支付租金的具体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