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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必须依法进行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任务。如果存在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则这部分款项需由总机构直接缴纳至国库。相反地,若某年中实际缴纳的税额超出了应缴税额,那么超出的部分将通过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等正式文件,并按照规定流程从国库中退还给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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