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混合销售行为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其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一项销售活动既涉及商品也涉及非应税劳务(即那些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领域,如交通运输、建筑业等),则被定义为混合销售行为。
接下来,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提供了具体指导。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如果他们的主要业务是货物的销售但同时兼营某些非应税劳务,这类混合销售行为将被视为销售货物,并据此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他们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被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进一步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94)财税字026号通知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它明确了“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具体标准:如果一个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超过其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50%,那么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并征收增值税。此外,该通知还指出,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在进行销售货物的同时负责运输所售商品的混合销售行为也需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