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如果同时经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及免征增值税项目且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额时,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全部营业额)]。

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年度数据使用上述公式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选择将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的销售外购货物收入作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实际上,“当期全部销售额 营业额合计”应当仅包括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直接相关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收入,而不应包括其他无关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