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实务中,企业面对外币交易时,需将外币金额转换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这一过程通常发生在交易确认的初始阶段,采用交易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转换。此外,若企业采用一种系统且合理的方法来确定汇率,并且该汇率与交易日的即期汇率相近,则也可被接受。对于涉及外币兑换的业务或相关交易事项,必须依据实际使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或卖出价格)进行折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应选择使用即期汇率作为换算基准。当汇率波动不大时,也可以选用即期汇率的近似值来进行计算。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过程中,以及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将非人民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及与利润分配给所有者相关的部分外,允许在税前扣除。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企业所得以非人民币货币计量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按照月度或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折算**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到了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那些已经按照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的部分,不再重新折算计算,仅需针对该纳税年度内尚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民币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