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以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若因非正常损失而发生,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一步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述的非正常损失,具体指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或霉烂变质等情况。
因此,企业在处理自制产成品报废问题时,需仔细区分损失原因。若报废是由于市场变化等外部因素导致,而非管理不善所致,则此类损失被视为正常损失,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相反,若报废是由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则必须执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