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移库并不被视为销售行为,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的规定,只有在满足视同销售条件时,移送货物的一方才需要视同销售行为处理。这意味着在货物移送当天,移送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异地受货机构符合条件,他们可以使用这些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与正常销售业务相同。
然而,如果受货机构没有发生上述两项情形,那么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属于“用于销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收货方只相当于一个仓库使用,只需要进行货物进、销、存的仓库保管账记录,而不需要作涉税的会计处理。同样地,移货方也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到货物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