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会计账簿不完善、资料缺失难以进行准确账目核算,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确切计算并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若非居民企业能够合理估算收入总额,但成本费用核算存在困难,则可按照收入总额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利润率
(二)当非居民企业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却无法正确计算收入总额时,适用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其公式表述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 / (1 - 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利润率) × 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利润率
(三)对于那些能够正确记录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精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可以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 本期经费支出额 / (1 - 核定利润率) × 核定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