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对专用设备投资额的计算方式有重要影响。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则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反之,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那么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此外,如果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则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