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3 21:44:20
理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在企业进行清算时,必须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市场交易价格来确认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剩余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前,需通过销售、抵顶债务等方式处理这些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此过程中,可以使用增值税销项税额来抵减留抵税额。一旦留抵税额被完全抵减,企业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如果留抵税额未被完全抵减,并且这些存货和固定资产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那么税务机关将不再退还这部分未抵减的留抵税额。由于留抵税额属于“应交税费”的一部分,因此它应该被视为“负债清偿损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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