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企业对外提供与自身应纳税收入相关的担保时,如果被担保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导致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且在追查和追索过程中确认被担保人没有偿还能力,那么企业可以将这些无法追回的款项视为坏账损失进行管理。
此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如果这些款项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被作为损失,则可以认定为坏账损失。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并且提交一份专项报告。同样地,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逾期一年以上的单笔应收款项不超过五万元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总收入的万分之一,且这些款项在会计上已被记录为损失,它们也可以被视为坏账损失处理。但是,同样要求企业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一份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