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4 06:41:37
理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对于生产准备费,也可以视为开办费的内容,按上述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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