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如果他们的居住国(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税率低于中国国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率,那么这些个人可以享受较低的协定税率。然而,要获得这一待遇,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申请表格,表明自己符合享受税收协定的条件。
另一方面,如果根据税收协定计算出的税率高于中国的法定税率,则应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执行较高的税率。这项规定旨在确保税收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通过这种方式,中国政府试图为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友好和透明的商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