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于在中国境内无固定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如果其工资、薪金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则这部分收入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类个人只需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纳税。
(二)对于那些在中国境内无固定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他们在实际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他们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非他们是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否则这部分收入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在中国境内无固定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他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他们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述的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进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