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当被投资单位出现亏损时,投资方应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原则。具体而言,投资企业需要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这一过程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长期应收款)减记至零为限,除非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义务。因此,在确认应分担的亏损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A.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B.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全部亏损,则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并冲减这些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C.在进行上述处理后,若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则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并将其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当被投资单位在未来期间实现盈利时,应在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照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即先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然后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投资。同时,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均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②在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一般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冲抵上限)。
如果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长期债权(即长期应收款),则超额亏损应视为此债权的减值,并冲抵长期应收款。
若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亏损承担连带责任,则需将超额亏损列入预计负债。反之,如果投资方无连带责任,则应将超额亏损列入备查簿。
将来当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首先需要冲备查簿中的亏损额,然后再做如下反调分录:
借:预计负债(先冲当初列入的预计负债),
借:长期应收款(再恢复当初冲减的长期应收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最后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