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投资:应视为权益,并计入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且不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上应作为负债,记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税务处理同样遵循会计处理,亦不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3、企业获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上应作为损益处理。根据原规定,这类收入应计入补贴收入;而新准则则要求将其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的“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