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取得的时间节点确定原则如下:
(1)通过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获取不动产,其取得时间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准。
(2)对于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的情况,若建筑工程许可证有明确记载,则开工日期被视为不动产的取得时间;若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则以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取得时间。
(3)当涉及到不动产再次出租时,“取得”的时间将依据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