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实施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策,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增值税予以免征。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政策所指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动物的整块或分割鲜肉、冷藏或冷冻肉,以及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则涵盖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其破壳分离后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不在此免征范围内。
二、对于同时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及其他应税货物的纳税人,要求分别核算上述产品的销售额;若未进行分别核算,将无法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时,可依照3%的征收率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然而,批发、零售纳税人在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