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现行税务规定,当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并采取预收款方式时,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将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日产生。因此,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后需预交增值税。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其预缴税款的规定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若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以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二)同样为一般纳税人,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则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三)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如果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则应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应预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