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纳税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其企业所得税将实行核定征收:
(一)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建立但未建立账簿的情况;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必要的纳税资料;
(四)尽管有账簿记录,但由于账目混乱、成本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难以进行准确核算;
(五)对于已经产生纳税义务的企业来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纳税申报,并且在税务机关要求限期内仍未改正的行为;
(六)提交给税务机关的计税基础明显低于正常水平,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本方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以及规模较大的企业。
如果一家企业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标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相应的说明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