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当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这通常被视为企业进行清算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转为合伙企业、公司从杭州转移到香港等,都视同公司清算,须缴清算所得税。
二、债务重组: 1.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时,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其中,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来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来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收益)。
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 1.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一致。
四、企业合并重组: 1.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重组: 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