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在处理此类交易时,会计分录如下:
1. 租赁开始日,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 - 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2. 同时,记录银行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 - 借:银行存款 -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 贷:长期应付款
3. 支付租金时: - 借:长期应付款 - 贷:银行存款
4. 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时: - 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 贷:累计折旧
5.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 借:财务费用 -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 期满时,将资产从融资性售后回租状态转为在用状态: - 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 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