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对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薪酬收入,除有特殊规定外,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方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表明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关系。
2. 即使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仍能享受固定或基本的工资收入。
3. 受雇人员应与其他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培训及其他相关待遇。
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