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购入原材料,但尚未收到相应的发票时,可以依据合同或送货单先行估计该批原材料的价值。待实际收到发票后,需对原先的暂估金额进行调整,并按照正确的数额进行账务处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在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或送货单预估原材料价值,并记录在账目中。
随后,在实际收到发票时,需要将之前暂估的金额冲减掉,同时按照发票上注明的正确金额重新入账。
其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XX材料—暂估,
贷:应付账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