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涉及的销项税额,其税率定为6%。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的规定,制片商从影视作品发行中获得的收入,均需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这一类别来计算销项税额,适用的税率为6%。
在此过程中,制片方负责向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这些收入作为库存商品备抵。而当投资方转让其收益权时获得的收入,则应被视为制片方的营业成本。此时,投资方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来计算销项税额,并向制片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