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告行业中,广告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广泛,包括策划、设计、印刷以及销售等。这些服务可能涉及不同的应税行为,具体取决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合同条款。
1、当广告公司不仅提供策划和广告服务,还自行设计并印刷企业介绍和广告册时,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广告业、印刷劳务和销售印刷品三种应税行为。这种情况下,广告公司需要对这三种行为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2、若广告公司仅提供策划和广告服务,并负责设计企业介绍和广告册,但将这些印刷工作委托给专业的印刷企业完成,然后交付给企业,那么广告公司只发生了广告业和销售印刷品两种应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广告公司需要根据这两种行为分别进行税务申报。
3、如果广告公司仅负责策划和设计企业介绍和广告册,而由企业自行联系印刷企业进行印刷,那么广告公司就只发生了广告劳务这一应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广告公司只需要对广告劳务进行税务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印刷还是销售印刷品,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然而,由于各税种的税基不同,且合同的具体约定情况也会影响税务处理,因此,广告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如何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1、如果协议中对各项劳务和印刷的宣传资料分别计价,那么应该分别记征和缴纳增值税。当然,税务机关也可能要求按混合销售征税。
2、如果协议中没有分别计价,那么应该统一按混合销售对待。
3、至于应混合征收增值税还是分别征收,要视具体业务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即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而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但是,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因此,建议广告公司就此问题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