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业中,差额征税政策源自营业税时代,是建筑行业流转税的关键政策。尽管建筑业已转向增值税体系,理论上应直接采用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方式计算税收,但基于以下原因,简易征税(类似于营业税总额征税)在增值税框架下依然适用于特定情形,因此差额征税政策仍需保留:
1. 对于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的传统建筑工程项目;
2. 新项目中由建设单位自行供应材料的甲供工程;
3. 新项目中的清包工模式;
4. 当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提供地基与主体结构服务时,如果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等材料,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 此外,无论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式,在进行异地工程时,若需在外地预缴增值税,也涉及到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后进行预缴的问题。
最新的31号公告进一步澄清了关于建筑业分包差额征税的具体扣除规则,即允许纳税人从其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所有费用。
总局对31号公告的解读指出,制定此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建筑业增值税分包差额征税过程中货物价款能否被扣除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在营业税时期就已经存在,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此已有明确规定。随后,这一规定被纳入2009年修订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并在2011年通过1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