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单位财产的管理涵盖了资产的处置、损失核销等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货币性资产的损失核销等。对于这些活动,需要按照待处理财产项目进行详细的明细核算。同时,对于那些在财产处理过程中产生收入或相关费用的项目,还需要设置专门的“待处理财产价值”和“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来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管理。
当遇到无法确定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如果是因为无法查明原因而导致的现金短缺,并且已经获得了批准进行核销,那么应该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反之,如果是现金溢余且无法查明原因,经过批准后,则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同样地,对于那些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也需要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在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过程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一旦对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进行了核销操作,就需要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而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则需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在进行财产处理时,通常首先会将这些活动记录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下。只有在按照规定完成了报批程序之后,才能及时地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为了确保年终决算报表的准确性,这类事务往往要求在年度结束前完成所有必要的处理步骤。因此,在编制决算报表的时候,“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通常是不会显示余额的。但如果到了年底仍未能全部处理完毕,则需要在填报部门决算报告时如实反映情况,并在相关的说明材料中对此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