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在增值税方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若单位通过承包、承租或挂靠方式运营,且实际经营者(承包人)以名义持有人(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并由后者承担法律责任,则该名义持有人被视为纳税人。反之,若实际经营者自行承担纳税责任,则其为纳税人。这一规定确认了挂靠经营模式在税务上的合法性。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也明确指出,挂靠方使用被挂靠方的名义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这意味着,被挂靠方作为货物销售者或应税服务提供者,需按照相关规定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行为符合政策要求。由于被挂靠方已在合同总额基础上预缴税款,挂靠经营不会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然而,它却可能对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产生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