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取财政性资金,并满足特定条件时,该笔收入可以被视作不征税收入,从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减免。以下是这些条件的详细描述:
(1) 企业需能够提供关于该笔资金的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负责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需要对该笔资金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或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
(3) 企业必须对这笔资金及其相关的支出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