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8 11:42:22
理财

(一)当企业先行垫付资金以兑付客户持有的证券,而委托单位尚未拨付相应款项时,企业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后,应按照兑付金额进行会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随后,当企业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先前垫付的资金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接收到客户提交的无记名证券的情况下,企业需根据兑付金额进行账务调整,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一旦企业将已兑付的证券归还给委托单位,则应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ysxhz@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licai.sysxhz.com/touzi/1237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