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以下调整:
1、将“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4行的“利润总额”已被改为“实际利润额”。
2. 对于修改后的“实际利润额”,补充了填报说明。第4行的“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需按照此规定进行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时,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应计入本行。
因此,季度申报可以用于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