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地与香港分属不同会计法律规范模式: 我国属于独立型会计立法模式,将会计核算的具体规定集中形成专门的会计立法。而在其他立法中,只对该法律规范物件有直接影响的会计工作进行准则规定。相比之下,香港承袭英国的做法,没有专门的会计立法,属于混合型会计立法模式,其会计法律散见于有关法律之中,如《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
2、内地与香港会计法律规范模式差异的因素分析: 中国内地和香港因各自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实际情况不同,而归属于不同的法系。中国内地受历史发展的影响,在法律体系上偏向大陆法系。因此,中国内地会计法律规范有专门的会计立法,充分体现大陆法系特点。而香港法律体系则有很深的殖民属性,明显属于英美法系。香港曾作为英国殖民地,受英国同化政策及立法影响很大,有很多法律都是照搬英国的法律而成,在法律体系上习惯于在相关法律中对企业会计行为进行规范,没有专门的会计立法。
3、内地与香港两地会计规范体系差异较大: 公司法或商法在两个地区的会计规范体系中都居于中心地位。就会计准则而言,对两地会计工作都非常重要,但它们的会计准则存在细节制定上的区别。会计准则要求有专业技术制定,又有强制力保证实施,因此会在不同程度上受政府和职业会计师两方面的影响。中国内地会计准则较多地受政府影响,而香港会计准则较多地受职业会计师的影响。
4、内地与香港两地会计规范体系总体比较: 会计规范体系通常由会计法律规范和会计核算规范两个层次构成。两地会计规范体系层次及结构方面既存在着共性,又各具特色。内地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构成;香港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证券法》、《公司法》和会计实务准则等构成。两地会计规范结构存在如下差异:其一,从两地的法律依据看,内地有专门的会计立法——《会计法》,香港地区则没有专门的会计立法,而是通过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等公司立法档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工作;其二,从会计核算规范层次看,内地会计核算规范由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构成,而香港则主要由会计准则进行具体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