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当一般纳税人在取得专用发票后,若遇到销货退回、开票错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为部分商品退回及销售折让时,购买方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该《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过程。如果认证结果显示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填写《申请单》时无需提供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然而,如果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则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必须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