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当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时,如果支付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子公司发行该股份或债券时的价格,那么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会产生合并价差。这一差额需要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然而,对于合并价差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处理这一部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性规定。
另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此有明确说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这意味着,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而言,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异被视为一种股权投资差额,并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