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金融领域,个人及企业通过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和期货等金融商品所获得的收益,其计算方式是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这一规定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该通知明确了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上述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享受这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并不仅限于金融企业。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同样需要按照上述规定,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然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买卖股票、证券所得的收益,则继续享受暂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