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要求将应计提的折旧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这一做法相较于现行规定更为“实提”,有助于更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促进政府成本会计核算与管理,并支持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依据《政府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业务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资产,其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固定资产主要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以及家具用具等。即使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使用年限超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及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此外,《政府会计制度》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需计提折旧的资产范围已扩展至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