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在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其生产出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水、电、气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还。这些企业需要每季度填写并提交《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同时附上以下文件以向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构提出退税申请:
1. 由供水、供电及供气公司或相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 支付水、电、气费用时使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并且必须加盖银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