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2 00:41:24
理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转登记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变更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税控设备来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进行设备的缴销或发票的回收。

自转登记之日起的下一个计税周期开始,转登记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时,必须依照规定的征收率来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若在转登记之前已经完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核定,那么这些纳税人仍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涉及到出售其拥有的不动产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遵循相关法规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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