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的公告。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之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税务机关将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改为开具《纳税记录》。若申请的是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证明,则继续使用《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自2019年起,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下,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选择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请。
四、如纳税人需委托他人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受托人需携带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人的书面授权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
五、若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可以向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六、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详见《纳税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