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的规定,并非所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用于抵扣。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一)那些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二)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同样不能进行抵扣。
(三)此外,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但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
(四)最后,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还有其他一些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被允许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