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在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对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项税额的确定方式如下:
1、若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额即为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
2、若取得的是注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