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在获得财政贴息补助时,需根据资金拨付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明确指出,当财政将贴息资金支付给贷款银行,并由银行以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时,企业可自行选择以下任一会计处理方式:
(一)将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将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同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用以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一旦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应保持一致使用,不得随意更改。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还规定,当财政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给企业时,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从相关借款费用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