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0 20:41:51
理财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循特定的会计规则。这一制度是在2004年8月18日由财政部发布,名为《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全面实行。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境内依法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这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组织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它们必须是出于非营利目的而建立;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出资而获得对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其收支结余也不得分配给出资者;第三,当非营利组织进行清算时,剩余的财产应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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