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定。具体来说,实体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而电子发票则可以通过电子签章来证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两者均无需使用公章。
关于发票专用章的政策依据,可以参照以下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发布)第二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对于电子签章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根据该文件,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这类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