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在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若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则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并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二、当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时,构成混合销售。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而言,其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行为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时,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在此情况下,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能够区分销售业务和安装业务的,应分别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和安装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区分,则应从高适用税率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