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分公司员工希望总公司为其购买社保,那么他们需要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来,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等。在当前社保入税的背景下,这种做法更符合社保和税务上的统一要求。

社会保险应当由总公司缴纳,劳动合同也最好与总公司签订。这是因为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使分公司依法有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此所产生的责任也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当然,如果分公司在当地自行开设了社保户,那就最好在分公司缴纳社保,员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既可以在当地为员工缴纳社保,也可以省去员工去外地缴社保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