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6 21:40:45
理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付,只要是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都应当计入当期;反之,如果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或收取,也不能作为当期的收支处理。除非另有本条例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别规定。因此,通常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的上一年度的发票是可以被入账并用于扣除的。但如果超出了规定的期限,则这些发票不能再作为当期的账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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